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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6章(第1页)

二年后,因被嫌疑人举报滥用职权,周临波获刑1年。和他一起被判刑的还有他的领导明元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沈东林。

在周临波和沈东林案的审理过程中,多名知情人士证实,该案是天宁市政法委原书记周小健的批示案件,当时明元区公安局相关领导曾多次面见、写信给周小健,希望他不要干预办案,但均没有取得效果。

三年前,叶开和唐斌在明元区经济开发区成立公司,准备生产汽车配件。唐斌利用担任项目副总指挥兼现场总指挥等职务上的便利,与汤庆刚的公司签订了购买设备的相关合同,收取汤庆刚财物近百万元。

后来由于公司叶开发现设备存在严重问题及唐斌有受贿行为,向明元区公安分局报案,唐斌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监视居住。

相关案卷信息显示,唐斌出事后,其妻子托关系找到了中间人徐宁,希望徐宁出面与叶开沟通进行赔偿。

二年前的某一天,徐宁在唐斌被监视居住的宾馆见到了唐斌。双方达成1000万元的赔偿协议后,唐斌被取保候审。

在多份判决书中,唐斌的妻子和徐宁曾供述,申请会见是希望尽量赔偿损失,获得叶开的谅解。

事后唐斌的妻子还曾通过短信表达了对叶开的感谢。此后,叶开也没有再继续追究责任。

明元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沈东林在举报信中说道,实际上受害人叶开此前多次提出会见要求,但是考虑到办案情况,警方一直没有同意。

之所以后来同意会见,一方面是已经完成证据固定,且当天会见前已告知唐斌对其取保候审,做好了取保前的笔录,也就是说不担心有串供或翻供的情况。而且我有安排会见的权限,也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安排的会见。

执行会见命令的是明元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时任教导员的周临波。据他反映他不是这个案子的承办人,主要是当天恰巧是他值班,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他并不清楚。

周临波说是接到沈东林电话后,他把情况记录后,便根据指示安排了会见。

就在被取保候审两年后,唐斌报案称在该案中被叶开和徐宁敲诈勒索,同时控告沈东林、周临波滥用职权。

后来,明元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对唐斌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

同时,针对周临波和沈东林一案,天宁市政法委书记周小健曾组织召开过公检法联席会议,并亲自听了案件的情况汇报,认为叶开、徐宁二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沈东林等二人的行为造成唐斌被敲诈勒索1000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959章证据不明显

涉嫌滥用职权罪,周临波和沈东林被明元区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来两人被刑事拘留,7天后被批准逮捕。

在唐斌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叶开多次向时任明元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沈东林及周临波等人反映,因为唐斌的问题使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希望公安机关能在侦办唐斌、汤庆刚的案件过程中,帮助自己挽回损失。

沈东林获知唐斌将于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消息后,便电话通知了叶开,叶开提出马上安排徐宁与唐斌就赔偿问题进行交谈。

沈东林遂将周临波的联系方式提供给叶开。周临波按照沈东林的安排带徐宁至监视居住点唐斌的房间与唐斌交涉,并让负责看管的辅警离开房间,只留下徐宁与唐斌两人。

在二人交谈期间,周临波曾进入房间,督促唐斌尽快就损失问题与叶开达成协议。

明元区人民法院负责此案件审理的法官认为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沈东林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沈东林违反规定向叶开泄露办案秘密,安排叶开、徐宁等人至监视居住点会见唐斌、汤庆刚,并指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给予帮助,致使叶开等人利用公安机关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影响力对唐斌、汤庆刚施加压力,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信誉、执法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临波身为明元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教导员,在侦办案件过程中违反办案规定,安排与案件无关人员徐宁与唐斌会见、谈判,并将负责看守的辅警支开,为二人谈判提供便利。

在谈判过程中,周临波也进入房间对唐斌进行言语劝说。可见周临波明知他人意图通过公安机关的职权来挽回经济损失,仍积极提供帮助,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损害了国家机关信誉、执法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审理,明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沈东林、周临波犯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人进行上诉后,天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周临波和沈东林在举报信中提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有消息说是时任天宁市政法委书记周小健一直在关注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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